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永嘉县药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永嘉县辖区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自愿参加组建并依法登记成立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是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与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行业的改革与创新活动,积极促进全县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健康发展。做好优质服务,文明经商,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切实提高单位的整体管理水平,为增强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为全行业的共同发展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永嘉县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永嘉县药品监督检验所办公楼内,电话号码:67263553 传真:672528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教育会员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二)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和鼓励会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抵制不正之风,使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放心。 (四)组织会员学习业务知识,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适宜技术。 (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和提高全县药品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六)推荐和表彰优秀的药技人员,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 (七)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八)维护药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和规范药房跟踪检查工作,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和意见。 (九)积极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参加本协会的必须是永嘉县辖区内依法取得证照即: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且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负责人,或医疗单位从事药品使用的管理者。 (四)愿意接受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的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和协作;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与清算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永嘉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思想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大公无私,作风正派,有奉献精神;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永嘉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可连续,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和永嘉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本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应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永嘉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300-3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享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保存、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永嘉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永嘉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适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永嘉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永嘉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永嘉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