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府法发[2008]6号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精神,落实省委办公厅《2008年建设“法治浙江”工作要点》(浙委办〔2008〕9号)关于“抓好食品安全、劳动就业、安全生产、教育和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深化行政执法‘收支两条线’制度”的工作部署,根据《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2008年度工作责任分工方案》(浙委法治〔2008〕1号)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这次监督检查的重点,主要是2007年以来全省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的下列工作: (一)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三)案件移送机制、举报奖励制度运行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情况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五)行政执法“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方法步骤 监督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由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围绕检查重点,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于7月30日前将自查总结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上一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省本级自查情况后,于8月7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第二阶段,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市政府法制办、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对所辖县(市、区)食品安全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对本系统的检查,此项工作在9月5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9月18日起由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等组成监督检查组,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具体检查对象及时间另行通知),其中省级抽查面不少于2个市及2个县(市),市级抽查面不少于2个县(市、区)。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情况汇报、询问有关情况、查台帐、查记录、查行政执法案卷等方式进行。 三、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对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收支两条线”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规范行政行为、落实执法责任、促进食品安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协调,精心组织安排,落实专人负责,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地、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边查边纠,做到及时整改和纠正。检查结果和整改的情况,纳入年终依法行政考核评议。 联系人: 省法制办法制监督处:陈建红,0571-87053015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毛林燕,0571—88903264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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