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动态 ●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三项措施杜绝鱼腥草等7个注射剂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使用和审批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的通知》的规定,为防止发生用药意外事故或严重不良反应等事件,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紧急采取措施,杜绝鱼腥草等7个注射剂在永嘉市场的流通使用。 一是开展自查,从源头上叫停使用。6月3日,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自查通知到辖区520余家涉药单位,要求各单位立即停止经营、使用该类注射剂;一旦发现该类注射液,即作封存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二是通过县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加大宣传,提高公众用药安全意识 ,形成社会监管合力。三是落实责任,确保监管措施到位。据悉,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6月2日—3日两天对29家涉药单位的检查中已就地封存鱼腥草注射液和鱼金注射液总计1321支。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市场秩序规范整顿中取得阶段性成效。 至6月底,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期一个月的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效。此次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整顿活动,共出动执法人员2000余人次,检查涉药单位522家,立案12件,查封39家涉药单位有关“齐二药”生产的药品,督促33家医疗机构暂封含鱼腥草素的七种针剂,回收涉药单位关于开展对“齐二药”与含鱼腥草素七种针剂的自查报表1000余份,有效打击了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加快了永嘉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我县首批药品零售企业跟踪检查完成 。 6月26日至7月4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首批10家2004年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现场跟踪检查。检查人员根据《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温州市《2006年全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跟踪检查实施方案》规定要求,对药品零售企业按《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并对前次认证的缺陷项目整改情况、假劣药销售情况、擅自变更情况、药品购进渠道、药品分类管理情况、药师在岗情况等内容进行了重点核查。 今年我县需完成跟踪检查的药品零售企业共31家。根据我县实施方案,瓯北、上塘等重点镇余下的10家药品零售企业将于七月中旬进行现场检查,一般乡镇的11家将于九月份检查。
文件摘登
关于全市药学初级、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执业药师网上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食药监人[2006]46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人事厅浙食药监人(2006)9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食药监人[2006]42号,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浙执药协(2006)3号文件及有关会议通知精神,从2006年起对全市的药学初级、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从6月1日起实行执业药师网上注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一)继续教育的目的与对象 实行继续教育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不断强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接受继续教育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和权利。完成继续教育也是作为本人职称晋升、聘任、执业、从业资格注册的必要依据。 继续教育的对象: 凡通过初定、以考代评、评审等方式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药士、中药士、药师、中药师)以及药学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我市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单位的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网上个人信息登记 为了下一步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展开做好准备,要求以上继续教育的对象须在“浙江药师网”上进行个人信息登记,然后打印一份,附本人的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到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进行信息审核确认。 对已经取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并已参加了继续教育培训,能在“浙江药师网”查阅到继续教育学分的,不需再做个人信息登记。但如新增了个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要对信息进行添加,添加时须带上新增加的资格证书原件到市局人事教育处进行信息添加登记审核。 (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拟定在第三季度进行,具体时间以文件通知为准。 二、执业药师实行网上注册 接省局通知从6月1日开始,执业药师申请注册须在网上填写申请,然后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受理点办事大厅,办理相关手续,除不填纸质“申请表”外,其他材料仍同。 对确实不能进行网上注册的执业药师,按原注册程序,填写纸质申请表,由受理点协助进行网上注册的申请。 附件:1、继续教育网上个人信息登记示意; 2、执业药师网上注册示意; 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继续教育个人信息网上登记联系地址电话。
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一、 继续教育网上个人信息登记示意: 进入“浙江药师网”(www.zjda.com)—>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信息登记操作平台(左中)—>信息表填写窗口—>填表完毕后提交—>打印1份—>带上表格、身份证原件、资格证书原件—>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审核。 附件二、 执业药师网上注册示意: 进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www.zjfda.gov.cn)—>网上办事点击网上申请(右中)—>阅“注册须知”—>点击进入选择首次、变更、再次注册后点击确定—>填上内容完毕后点击确定。
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食药监人〔2006〕9号 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不断强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通过初定、以考代评、评审等方式取得药学(包括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在我省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单位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是对此类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术、公共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设立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会由省人事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第五条 省执业药师协会受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委托,承担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当地人事部门,根据省执业药师协会制定的教育计划,会同经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认可的施教机构共同开展本辖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八条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必修、选修与自修内容。 (一)必修、选修内容。主要内容为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必修内容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学习的继续教育内容;选修内容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学习的继续教育内容。必修、选修内容由省执业药师协会提出科目计划,经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自修内容。自修内容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自行选定的学历教育、学术会议、撰写论文和专著以及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等内容。 第九条 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共知识培训,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短期培训和自学为主,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倡导以网络教育等现代化方式开展继续教育。
第四章 学分登记和管理
第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按照“谁培训、谁登记”原则,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获取的学分,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确认。《登记证书》由浙江省人事厅统一印制,本人保存。 第十三条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每年须修满必修学分5学分,选修学分5学分,三年自修学分累计不得少于15学分。自修学分授予办法参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执行。 第十四条 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作为本人职称晋升、聘任、执业、从业资格注册的必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和权利,用人单位要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药品信息(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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