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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讯2006年第3期(总第121期)

作者:  来源:永嘉县药业协会 日期:2006-11-09 15:32:18  点击:  

文件刊登

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加盟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温食药监市〔2006〕9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根据市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加盟连锁经营或加盟批发企业统一配送经营有关规定的通知》(温药监市[2003]155号)文件精神,我市药品经营企业加盟经营模式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督促加盟企业合法经营,促进药品经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证GSP工作的持之以恒,经研究决定,加强药品经营企业加盟经营的监督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加强加盟主体和加盟门店内部管理
    药品批发企业加盟主体应设立专门负责门店管理的组织机构,配备与加盟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并制定具有保证药品质量及加盟经营的规章制度;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加盟主体应按规定具备适于连锁经营的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加盟主体和加盟门店应依法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加盟主体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企业加盟制度的要求对所属加盟门店进行统一字号、统一标识、统一药品配送、统一质量管理。加盟主体承担宣传、贯彻国家药品法律、法规,传递有关药品质量信息,指导、督促管理制度执行,建立门店管理档案,开展对加盟门店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等职责。加盟门店应保证所经营的药品统一从主体购进,自觉接受加盟主体药品质量体系的指导和执行内部质量工作的管理。
    二、加强加盟企业GSP跟踪和监督检查
    加盟门店在市局批准加盟(或变更加盟主体)经营后3个月内,加盟主体应组织对门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市局对门店加盟后12个月内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方案由市局制定。检查合格的门店,发给加盟GSP认证证书;检查不合格的门店,市局终止其药品经营资格。一个加盟门店不合格同时视为所属加盟主体的一项严重缺陷。
    各县(市、区)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加盟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有计划、有安排,一般加盟主体和门店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门店应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1、GSP跟踪时一般缺陷项目超过9%或经整改复查通过的;
    2、被通报销售假劣药品的;
    3、举报经查实有违规经营的;
    4、一年内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变更2次以上的;
    5、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药师2次以上不在岗的。
    6、在跟踪检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从其他渠道独立购进药品的。
    监督检查中发现加盟主体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除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理外,对其中存在超过3项(含3项)严重缺陷的加盟主体,暂停其加盟申请受理,限期整改后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或多次违反上述规范的企业,市局取消其加盟主体资格。
    监督检查中发现加盟门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除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理外,对逾期不改正或屡次违反者,市局终止其加盟经营,同时视为所属加盟主体的一项严重缺陷。
    监督检查中发现加盟门店从其他渠道独立购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重犯的,市局终止其加盟经营,同时视为所属加盟主体的一项严重缺陷。
    三、规范加盟的退出和变更管理。
    加盟有效期满或解除加盟合同,门店拟退出加盟的,应由加盟主体在解除加盟经营30日前向市局提出申请,办理退出手续后解除加盟;原加盟主体解体或被取消主体资格的,下属门店视为退出加盟经营。 
    加盟有效期满,继续加盟经营的,加盟主体与加盟门店加盟合同到期前30日内向市局备案。
    与原加盟主体解除合同及原加盟主体解体或被取消主体资格,门店拟变更加盟主体的,应委托新接受加盟的主体向市局提出变更加盟申请。在变更加盟主体期间,门店不得向其他渠道购进药品。
    因违规、违约等原因被终止加盟经营以及自动退出加盟经营的门店,拟转为独立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达到我市现行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要求;原加盟主体解体或被取消主体资格,拟转为独立经营药品零售企业的门店,应达到我市现行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要求,但批准成立时间在2004年1月1日之前的企业可不配置执业药师。门店应在停止加盟经营前15日向市局提出独立经营申请。在手续办理期间,门店不得向其他渠道购进药品。企业应在获准独立经营后30日内向市局申请GSP认证。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市局终止其药品经营资格。
    四、关于加盟申请的有关限制
    从本通知发放之日起,市局不再受理新的药品批发企业加盟主体申请;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已通过 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独立身份加盟批发企业统一配送经营。
    五、市局原规定与本通知有矛盾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药监动态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十五”规划建设成就展引人驻足      
近日,永嘉县政府宣传栏吸引了广大人民的目光,正在展示的是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十五”期间所取得的盛况。
宣传栏分 “恪尽天职、争创一流”和“规范用药、安全有效”两大部分。共展出了40多幅照片,并加以文字说明,向全县人民详细介绍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十五”期间医药经济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以“性保健用品”为重点的整治活动      
2006年2月13至27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了关于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名义违法宣传的“性保健用品”专项整治活动。8名执法人员分成两组分片进行检查,共出动600多人次,检查了130多家药店、医疗机构、眼镜店、避孕药经营点等涉药单位,立案20件,取缔无证经营药械16家,其中无证经营医疗器械(隐形眼镜)2家,查扣药械货值1万多元,清理违法店堂广告20多个,有效的整治了我县药械市场。
    ●我县五家药店申请注销       
    据悉,今年年初至今,我县五家药品零售企业因经营不善,自愿申报注销。其中1家已通过GSP 认证,2家为加盟门店。

信息报导
 
    3月3日下午,桥头镇池仁爱就其草药“胆囊清”治疗胆囊炎的疗法,接受了北京消费日报记者采访。
 
相关信息
    永嘉县药业协会提供以下资料   需使用者,即日起可到永嘉县药业协会办公室购买。地址:永嘉县上塘镇永兴路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楼,联系电话:67263553。   
    附资料目录详单:
    ⑴《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⑵《温州市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⑶《中药材、饮片购进验收、装斗复核、养护管理记录》⑷《中药饮片标价标签》⑸《西药、中成药标价标签》⑹《药械养护检查台帐》(7)《温湿度记录本》(8)《永嘉县医疗机构药械质量管理制度》(9)《不合格药械处理台帐》(10)《色标管理》。

医药论坛

常服中药泡茶有害

    近年来,中草药当茶饮也成为一种时尚,但是药学专家提醒人们,有些干花、中草药当茶饮用对身体并无大碍,但有些却不宜饮用。
如胖大海是纯粹的中药,只适于风热邪毒侵犯咽喉所致的音哑,因声带小结、声带闭合不全或烟酒过度引起的嘶哑,用胖大海无效。而且,饮用胖大海会产生大便稀薄、胸闷等副作用,特别是老年人突然失音及脾虚者更应慎用。
    决明子虽然有降血脂的作用,但同时可引起腹泻,长期饮用对身体不利。
    甘草长期服用会引起血压升高。虽然甘草有补脾益气、清热解毒等功效,但长期服用能引起水肿和血压升高。
    银杏叶含有毒成分,用其泡茶可引起阵发性痉挛、神经麻痹、过敏和其它副作用。银杏叶有毒,不可泡茶饮用。
    干花泡茶,也不是绝对安全,如饮用野菊花茶后少数人出现胃部不适、胃纳欠佳、肠鸣、便溏等消化道反应,脾胃虚寒者、孕妇不宜。专家指出,不要将干花、中草药当补品饮用。另外,无论剂量过大还是服用时间过长,都可能发生毒副作用。正在服用西药的患者饮用中草药茶更应注意,因为不适当地与西药联用可能对身体造成伤害。

药品信息(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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