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常用中药材(饮片)的管理,方便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品种目录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4〕23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台药监市〔2003〕25号)中确定的参照乙类非处方药执行的部分中药材(饮片)等品种作部分修改(修改后的品种目录见附件),请按修改后的品种执行。 二、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参照台药监市〔2003〕25号规定执行。 三、在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时要注明:中药材(饮片)(限品种供应)。 四、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品种目录
二○○四年七月七日
附件: 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品种目录 人参 进口人参 西洋参 鹿茸 鹿角 蛤蚧 哈蟆油 冬虫夏草 三七 肉桂 天麻 胖大海 当归 党参 黄芪 金银花 石斛 罗汉果 珍珠粉 山茱萸 鹿鞭 五加皮 五味子 天冬 地黄(生地、熟地) 太子参 制何首乌 红花 牛膝 红景天 杜仲 麦冬 龟甲 鳖甲 刺五加 绞股蓝 海龙 海马 灵芝 北沙参 乌梢蛇 蕲蛇 蝮蛇 砂仁 豆蔻 茯苓 芦荟 决明子 川贝母 广金钱草 佛手 火麻仁 桃仁 枳?子 栀子 威灵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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