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首页 > 内部文档 > “心养”平台 > 正文
文章搜索
     
举报电话
最新文章
双利剑直击新型隐蔽的腐败
2008年2月19日检测结果
2008年2月15日检测结果
温州市工商局二ΟΟ七年流通领
永嘉县出台措施加快农业品牌建
我局上班首日勤抓机关效能建设
永嘉局2008年药械监管的工作思
2008年2月12日检测结果
2008年2月8日检测结果
2008年2月6日检测结果

双利剑直击新型隐蔽的腐败

作者:  来源:《温州党风廉政》 日期:2008-02-21 15:59:59  点击:  

    随着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一些腐败行为得到一定遏制,而另一些腐败行为有所抬头。在腐败与反腐败的博弈中,越来越多的行贿者和受贿者采取越来越隐蔽的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搭干股就是其中一种典型的,隐蔽的形式。
    2007年5月30日中央纪委出台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7月8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是与时俱进、对症下药,针对腐败新形式加以重点治理的利剑。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古今箴言告诫我们,只要是干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勾当,不论手法多隐蔽、手段多狡猾,伸手必被捉。
    楠溪江干股案开庭判决,刘某、汤某分别或刑五年、十年
    2007年11月8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对涉案人员原永嘉县水利局副局长刘某、原永嘉县水利局规划建设总站站长汤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7万元并予以没收。被告人汤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9万元并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担任永嘉县水利局副局长。2005年3月-4月份,金佰平、林雪彩(均临安处理)等人合伙准备在楠溪江永嘉县渠口乡码阵段采沙并经营沙场,以疏浚名义向永嘉县水利局报批手续时,给予该局副局长刘某“干股”,刘某授意让其弟弟刘仁爱入股。刘仁爱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经营沙场。此后,由金佰平经手转交刘仁爱的分红款已查明的有1.8万元。刘某多次收受由金佰平交来的干股分红已查明的有8.7万元。
    2005年4月,时任永嘉县水利局规划建设总站站长汤某在审批“永嘉县楠溪江三角岩大桥上游段溪流疏浚工程”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金佰平等人提供的沙场干股1股,后调整为0.95股。2005年12月至2006年8月间,汤某数次收受由金佰平交给的干股红利16.6万元。2007年2月,汤某又收受红利10.3万元。2007年4月,汤某因害怕被查处而将10万元退还给金佰平。
永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和汤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提供的干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科长搭“干股”获利即获刑
    鹿城区卫生局医政科池某自2004年担任副科长、科长以来,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门诊部搭“干股”,共收受贿赂29万余元。2004年5月,池某替原鹿城区双屿镇卫生院临时医生冯某出点子、并帮助办理“鹿城区康泰门诊部”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冯某为表示感谢,按事先约定的“干股”先后3次送给池某20万元。此外,池某在没有参与经营的情况下,还收受了经营鹿城区工友门诊部的陈某所送的“分红”7.5万元以及鹿城区站前门诊部向其发放的“工资”1.6万元。日前,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账款。
    副局长违规入股给予行政处分
    2007年10月22日,经龙泉市委平准,市纪委给予龙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柳某撤销党组成员职务处分。同年11月9日,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柳某撤销龙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处分。
    柳某,男,1963年7月生,1984年7月参加工作,原为龙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经查,柳某利用担任龙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与他人投资入股在龙泉开办药店,共分取红利30万元;在龙泉其他两家药店也有投资入股的违纪事实。同时存在违法社会道德,生活作风不检点等性质严重问题,在当地及食品药品系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新闻链接:
    2007年5月30日,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的受贿形式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其中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干股的,以受贿罪论处。

编辑:纪检组采编 

版权所有 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ICP备06123456号
Copyright ©2005 - 2007 www.YjF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 永嘉数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