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经研究决定,药师资格确认工作改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即日起不再承担对药学初级考取人员的药师确认工作。 二、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聘任药师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聘任药师仍按照(浙人专[2006]45号)文件执行,聘任条件: (1)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下同)本科以上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2)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担任药士职务满2年; (3)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担任药士职务满4年。 用人单位聘任药师资格的材料要求: (1)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所在单位出具并盖章的“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点击下载); (3)药学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打印件(资格证书当年取得者除外); (4)所在单位聘任书原件。(点击下载)
人事教育处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