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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师资格确认工作改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的通知

作者:  来源: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日期:2008-5-8 8:15:47  点击: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经研究决定,药师资格确认工作改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即日起不再承担对药学初级考取人员的药师确认工作。
    二、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聘任药师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聘任药师仍按照(浙人专[2006]45号)文件执行,聘任条件:
    (1)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下同)本科以上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2)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担任药士职务满2年;
    (3)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担任药士职务满4年。
    用人单位聘任药师资格的材料要求:
    (1)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所在单位出具并盖章的“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点击下载);
    (3)药学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打印件(资格证书当年取得者除外);
    (4)所在单位聘任书原件。(点击下载) 

人事教育处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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