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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信息登记及个人申请自修学分的通知

作者:  来源:局综合办公室 日期:2007-04-24 10:46:50  点击:  

    一、个人信息登记
    2006执业药师与药学初级资格证书已发至每个人,为了下一步继续教育的学分能顺利输入计算机系统,请尚未进行个人信息登记的人员务必于5月底前在“浙江药师网”上进行个人信息登记,然后打印出表格,携带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所辖区的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进行审核受理。
    对部分已做个人信息登记,而这次新考取了执业药师(或晋升为高、中级)的人员,要在“浙江药师网”上进行个人信息的“添加”,然后打印出表格,带上新增的资格证书原件,到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进行审核受理。
个人信息登记事关个人的切身利益,对不进行个人信息登记或不按时登记者,后果自负。

    附:继续教育网上个人信息登记(添加)示意:
    进入“浙江药师网”(www.zjda.com)—>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信息登记操作平台(左中)—>信息表(添加)填写窗口—>填表完毕后提交—>打印1份—>带上表格、身份证原件、资格证书原件到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进行审核受理。
    二、个人申请自修学分
    1、药学初级人员自修学分的申请及授予,按照省局(2006)42号文件中之附件3、4执行;执业药师、高(中)级职称人员,按照原执业药师自修学分申请的有关规定进行。
    2、个人申请自修学分时间定在每年的7月份,申请人须携带申请学分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受理方法同上。
    附1、省局(2006)42号文件附件3(点击打开)
       2、省局(2006)42号文件附件4(点击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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