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伊始,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在全局推行了案件查处主办人制度。根据案值大小、案件性质,合理确定案件主办人,案件主办人对案件查办全过程负责。 永嘉局规定,案件主办人对案件查办全过程负责,任何人不得干扰主办人独立办案,不得为行政相对人说情,不得随意向办案人员探听案情。对出现错案或因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主办人、对不负责任、不主动办案、未按时限办结案件的主办人实行责任追究。这一制度的推行,进一步强化了办案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有效调动了稽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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