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及我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加盟连锁经营或加盟批发企业统一配送经营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温州市药品零售企业加盟连锁经营或加盟批发企业统一配送经营条件及程序》,现予以印发,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温州市药品零售企业加盟连锁经营或加盟批发企业统一配送经营条件及程序
根据国家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及我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加盟连锁经营或加盟批发企业统一配送经营有关规定的通知》(温药监市[2003]15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订本有关加盟条件及程序。 一、 加盟条件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 1、必须通过GSP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 2、应设立专门负责门店管理的组织机构; 3、具有保证药品质量及加盟经营的规章制度(包括门店经营管理制度); 4、具备与加盟规模相适应的用于药品配送的设施设备条件。 (二)连锁加盟零售门店(或加盟批发统一配送药店) 1、必须是经过温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开办,并已取得“一证一照”的药品零售企业; 2、加盟前12个月内没有因违法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已经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除外); 3、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所有人员健康体检均须符合药品经营要求。经营处方药的至少应配备1名(中)药师以上和1名(中)药士以上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中药配方业务的须至少配备1名中药士(中药士必须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的工作经验)以上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营业员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营业场所面积须在40平方米以上。不设仓库的企业,须在营业场所设立待验区、退货区、不合格区; 5、必须按照GSP要求,配备保证药品质量的设施设备,如空调、冰箱、温湿度计等。 (三)温药监市[2003]155号文件适用于我市2004年之前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2004年之后开办的企业,加盟后人员设置条件不变。对加盟门店,在我局同意加盟1个月后,按20%的比例(门店数量超过30家的按10%的比例)进行GSP跟踪检查。 二、申请资料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关于连锁加盟店(或加盟批发统一配送药店)的管理办法。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保证药品质量及加盟经营的规章制度以及专门负责门店管理的组织机构情况、用于配送的设施设备情况。 (二)连锁加盟零售门店(或加盟批发统一配送药店) 1、药品零售企业加盟经营申请表(附件1)。 2、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加盟协议书。 4、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2)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或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任职文件、药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 5、药品零售企业非违规经营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6、药品零售企业设施设备一览表(附件3)。 7、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所有资料(包括复印件)须用A4纸打印或复印,清晰可读,加盖单位公章,并用活页夹装订成册。 三、程序 (一)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接纳药品零售企业前,应接受主体资格审查。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向温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提交相关资料。 2、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市局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符合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加盟条件的,向社会公示。 3、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与药品零售企业签定加盟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 连锁加盟零售门店(或加盟批发统一配送药店) 1、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统一向温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2、需要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市局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加盟的决定。 4、同意加盟的,市局于5个工作日内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予以备案。 附件1:药品零售企业加盟经营申请表 附件2,附件3: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及药品零售企业设施设备一览表 附件4:药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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