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记者从县质监部门获悉,日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自今9月1日起实行,原先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届时我国食品在标识方面将更加严格。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规定要求,在食品出现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都必须在其标识上进行中文说明。同时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就应该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此外,7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等。如果违反,质检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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