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150种白酒产品:实物合格率为96.7%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白酒行业健康发展,春节前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部分“年货”食品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其中,白酒产品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49家企业生产的150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6.7%。 此次抽查依据GB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及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对白酒产品的感官指标(色、香、味、格)、理化指标(酒精度、总酸、总酯、己酸乙酯、乙酸乙酯、固形物、糖精钠)、卫生指标(甲醇、铅)以及标签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结果表明,一是连续的国家监督抽查促进了企业质量意识的提高,加强了质量管理,被抽查的白酒产品的卫生指标全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二是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中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较好,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100%。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1、个别产品酒精度达不到明示酒精度的指标。酒精度又叫酒度,是白酒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是指在20℃时,100毫升白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企业在标签上应向消费者加以明示。抽查中有个别产品的酒精度不合格。其中有1种白酒的酒精度明示值为38±1.0%vol,实测值为34.6%vol。 2、个别产品总酯含量不合格。总酯是白酒中所有酯类芳香物的总和,其含量的多少与酒的品质及香型有关,若总酯含量太低则酒味淡泊。抽查中有个别产品总酯含量未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同时,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白酒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使白酒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抽查100种粉丝、粉条产品:合格率99.6%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粉丝、粉条行业健康发展,春节前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部分“年货”食品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其中,粉丝、粉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陕西、甘肃、山东、河南、四川等9个省、直辖市89家企业生产的100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9.6%。 此次抽查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13-2003《淀粉制品卫生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19048-2003《原产地域产品龙口粉丝》规定的要求,对粉丝、粉条产品的感官、净含量、总砷、铅、二氧化硫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着色剂、水分、灰分、断条率以及食品标签等1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结果表明,被抽查的粉丝、粉条产品中感官、净含量、二氧化硫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着色剂、水分、灰分、食品标签等8个项目全部合格。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1、个别产品断条率不合格。断条率是指龙口粉丝在沸水中煮一定时间后断条的比率,是龙口粉丝的重要理化指标。强制性国家标准GB19048-2003《原产地域产品 龙口粉丝》规定,龙口粉丝产品的断条率应≤10.0%。抽查中有个别龙口粉丝产品断条率不合格,超过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8倍多。断条率过高会影响粉丝、粉条的口感、降低食用价值。 2、个别产品总砷、铅含量超标。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13-2003《淀粉制品卫生标准》规定,粉丝、粉条产品总砷含量为≤0.5mg/kg;铅含量为≤1.0mg/kg。抽查中有个别蕨根粉丝产品总砷、铅含量均超标,总砷、铅含量实测值分别是标准规定的2倍多。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同时,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粉丝、粉条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使粉丝、粉条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抽查50种干、坚果产品:实物合格率96%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干、坚果行业健康发展,春节前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部分“年货”食品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其中,干、坚果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浙江、山东、福建等6个省、直辖市43家企业生产的50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关合格率为96%。 此次抽查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16325-200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16326-2005《坚果食品卫生标准》、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的要求,对干、坚果产品的感官、酸价、过氧化值、二氧化硫残留量、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山梨酸、水分、总酸、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以及标签等1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涉及人身健康的主要安全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食品添加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指标全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1、个别坚果产品过氧化值含量超标。过氧化值含量超标表明坚果酸败变质,产生哈喇味,影响食用。抽查中有个别坚果产品过氧化值含量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2、个别产品感官不合格。坚果产品油脂出现酸败后,会产生异味,容易出现霉变现象,无法食用。抽查中有个别坚果产品感官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同时,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干、坚果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使干、坚果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抽查99种炒货产品:实物合格率为99.9%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炒货行业健康发展,春节前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部分“年货”食品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其中,炒货产品共抽查了安徽、广东、上海、江苏等4个省、直辖市99家企业生产的99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9.9%。 此次抽查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类卫生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要求,对炒货产品的感官、酸价、过氧化值、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羰基价、铅、总砷、铝、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以及标签等1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结果表明,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中型生产企业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100%,产品质量较好。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个别产品菌落总数超标。菌落总数是炒货食品中重要的卫生指标之一,强制性国家标准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炒货产品的菌落总数应不超过1000cfu/g。抽查中有个别油炸类炒货产品的菌落总数实测为3300cfu/g,超过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3倍多。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同时,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炒货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使炒货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抽查43种果、露酒产品:合格率为99.6%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果、露酒行业健康发展,春节前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部分“年货”食品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其中,果、露酒产品共抽查了四川、青海、新疆、宁夏等4个省、自治区42家企业生产的43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9.6%。 此次抽查依据GB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0344-1989《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对果、露酒产品的酒精度、干浸出物、挥发酸、总二氧化硫、铅、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锰、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以及标签等2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结果表明,一是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型生产企业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100%,产品质量较好。二是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卫生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所检项目全部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1、个别产品食品添加剂指标超标。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果酒和葡萄酒可以使用防腐剂(山梨酸、苯甲酸),而配制酒不能使用。果酒不允许添加甜味剂,配制酒限量添加。抽查中有个别产品甜蜜素、苯甲酸、山梨酸不合格。 2、个别产品重金属指标超标。抽查中有个别低度露酒产品锰含量超标。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同时,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果、露酒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使果、露酒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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